审议了经修订的2004年关于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的第9号法案;
2007年第16号关于建立房地产监管机构的法律;
2007年第26号关于规范房东与房东关系的法律
经修改,迪拜酋长国的租户;
2009年第22号关于迪拜酋长国特区的法令;
2011年关于迪拜酋长国房地产租赁的第2号令;
2013年第二十六号关于迪拜酋长国租金纠纷解决中心的法令;以及管理迪拜酋长国自由区的立法;
迪拜酋长国的房地产租赁最大增幅所占百分比,由房地产租赁条例更新如下:
a) | 如果租金低于平均市场租金的10%;不允许涨租金。 |
b) | 如果其租金低于市场租金率11%且不超过20%; 允许涨5%的租金, |
c) | 如果其租金低于市场租金率21%且不超过30%; 允许涨10%的租金, |
d) | 如果租金低于市场租金率31% 且不超过40%; 允许涨15%的租金 |
e) | 如果租金低于市场租金率40%以上,允许涨20%的租金。 |
目前的法令适用于迪拜酋长国的公共和私人机构的所有业主,包括迪拜国际金融中心等特区和自由区。
为了适用第一条的规定,平均市场租金率应按照迪拜酋长国的租金索引 经房地产监管局批准。
本法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并将在“政府公报”上公布。
穆罕默德·本·拉希德·阿勒马克图姆(签名)
迪拜统治者
于2013年12月18日在迪拜发行
对应于第15 Safar 1435 A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