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了于1985年“联邦法”(1985年第5号)颁布的“阿联酋民事交易法”修正案;
1992年第(11)号联邦法律修正案颁布“民事诉讼法”;
1992年所设司法委员会的第(6)号法律修正案;
2003年第(2)号法规规定了迪拜酋长国的房地产租赁;
2003年第(3)号法律制定迪拜酋长国执行理事会;
2006年关于迪拜酋长国不动产登记的第(7)号法律;
2006年人力资源管理法第27号修改;
2007年第(26)号法规规定了经修改的迪拜酋长国业主与租户之间的关系;
2009年第(15)号关于自由区内租赁纠纷听证的法律;
1967年第(2)号法令关于组建专门司法委员会以解决经修订的业主与租客纠纷的法令;
2006年第(3)号条例规定非阿联酋国民可能拥有迪拜不动产的地区;和
2004年关于迪拜酋长国租金委员会费用的2004年第(1)号地方令,
该法令称为“2013年迪拜酋长国租金纠纷解决中心法令第26条”。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语和表达应分别载于本法令中的含义:
酋长国: | ⇥迪拜酋长国 |
统治者: | 迪拜统治者 |
执行理事会: | 酋长国执行理事会 |
理事会: | ⇥司法委员会 |
部门: | <⇥土地部 |
中央: | <⇥ 迪拜租赁纠纷解决中心 |
委员会: | <⇥一审成立司法委员会或上访部门。 |
租赁争议: | ⇥业主与租客之间出现与租赁不动产有关的争议。 |
该法令旨在寻找专门听取租金纠纷的司法制度,制定通过快速简便的机制来裁定这种争端的程序,以便为涉及物业租赁和有关部门的所有人实现社会和经济的稳定,以便支持酋长国的可持续发展。
1. | 本法令的规定适用于根据上述1993年第(2)号法令组成的房东与租户之间的争议解决专案司法委员会。 |
2. | “业主与租客争议解决特别司法委员会”的标题将改为“迪拜租金纠纷解决中心”。 |
中心总部设在部门。其他办事处可能在酋长国开设。
1. |
中心应专门履行以下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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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中心不得受理以下租金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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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该中心的组织结构由司法部门和行政部门两部分组成。 | ||||||
2. |
司法部门由以下组织部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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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执行部。 | |||||||
3. | 该中心的行政部门包括一些被授权为司法部门提供技术和行政支持的结构单位。 |
该中心由法官领导,等级不得少于上诉法官,由法官颁发的法令任命。该法官应监督中心的司法部门工作。他应当特别负责:
1. | 监督一审案件和上诉部门的分配情况; |
2. | 提出将对中心司法部门工作进行管理的条例和决议,包括中心提供的服务费用, |
2. | 与所有司法和政府机关在所有与中心有关的事项上协调司法部门工作。 |
中心有一名秘书长,由部门总经理决定任命。他将监督该中心行政部门的工作和中心负责人分配的任何其他工作。
1. | 中心应设立和解部门,按照中心主管部门批准的控制措施,适用友好的解决争议解决办法,但以下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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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和解部门由部门任命的一些法律人员和专家组成; | ||||
3. | 提交给和解部门的租赁纠纷由一些专家在监督下由与该中心一起工作的法官审理和解决; | ||||
4. | 和解部门审查引起的租赁纠纷,邀请各方或其代表;审查有关文件,文书和证据;建议和解并提供妥协,以便达成友善解决租金争议的机会; | ||||
5. | 适用法律规定的不听取诉讼规定的法定期限以及处罚情况,自提出和解部门之前的租赁纠纷之日起中断; | ||||
6. | 本局应尽力在双方当事人当日(15)十五天之内最大限度地解决租赁纠纷。这种期限可以通过监督法官的决定延长一段类似的期限; | ||||
7. | 如果租赁争议当事方达成和解,则应由双方签署的和解协议书面记录,并由监督和解部门的法官核准。本协议具有执行工具的权力; | ||||
8. | 和解部门可以寻求任何其认为合适的专家和专业人员的帮助,以便在本部门提出的事项中提供其技术专门知识。聘请专家的决定应界定分配给其的任务,实现此类任务所需的时间,专家为收取费用的一方; | ||||
9. | 根据中心规定的费用,应当根据提交给和解部的租金纠纷的登记收取为诉讼登记而收取的费用。如果双方达成友好解决,一半的费用将予以退还。 |
一审和上诉部门成立的首长和委员会成员应由理事会主席的决议任命。
不是法官的委员会成员,在安理会主席职务前,应当以安理会主席职务的方式,以“我真诚地发誓,我会以正义的方式审判,尊重法律,诚实地履行职责,奉献”。
1. | 一审部门有足够的委员会;他们中的每一个由法定和房地产领域的主席和两名富有经验和能力成员组成。这些委员会关注决定本法令第(6)条所述的租赁纠纷,条件是每个委员会的主席都是法官。理事会主席可以任命一位法律专家为任何此类委员会的负责人。 |
2. | 中心主任可以在一审部门内派出一个委员会,听取具体行为的租赁纠纷,租赁财产单位的位置或其使用性质。 |
上诉部门由足够多的委员会组成;他们中的每一个由房地产领域的主席和两名经验和能力的成员组成,每个委员会的主席都是法官。这些委员会将关注根据原讼部门作出的决定和判决提出的上诉。上诉部门的判决是最终的,不可挑战的。按照中心采取的程序和规定执行。
委员会会议应由其所有成员出席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和判决,或以统一人名义多数发布。
根据本法令的规定组成的委员会,自提交动议档案之日起,不得超过(30)三十天 这一期限可延长至其他时期,但须经理事会主席在此方面批准的管制和程序。
1. | 原告部门的判决应向上诉部门提出上诉,除了在少于(100,000)十万迪拉姆的租金索赔诉讼中作出判决,这将是最终的,不可挑战的任何方式。 | ||||||||||||
2. | 原讼法庭发出的判决书,少于本条(A)项所述的数额,可以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下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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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初审部门发布判决的时间应为(15)十五天。如果被定罪的人不在场,而未提供辩护通报,上诉时间将从作出判决的日期开始。 |
2. | 为了对原审部门关于财务索赔诉讼的判决提出上诉,被定罪者应将一半在中心判定的款项存放,直至上诉决定为止。但是,中心的负责人可以决定接受上诉,而不需要存入这些数额或收取其中的百分比。 |
委员会应根据以下情况决定提出的租赁纠纷和上诉:
1. | 适用于酋长国的章程; |
2. | 伊斯兰教法; |
2. | 自然正义原则,正义与无罪规则;和 |
2. | 除了违反法律,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的传统 |
理事会主席应在中心部门发布与诉讼,请求,判决和执行判决有关的一切事宜的制度和程序制度,在初审部门,上诉部门,和解部门或执行部。在该制度发布之前,中心可以从适用于司法委员会的“议事规则”规定的指导,并就决定房东与租客之间的争议作出指导。
一审和上诉部门发布的所有最终判决由中心执行部门执行。中心负责人可以使用迪拜法院的执行部门执行中心发布的判决。
在不损害本协定第(十七)条规定的前提下,本法令生效之日未执行的决定和判决可以自本法令生效之日起(30)三十日内提出上诉。
1. | 中心应收取执行理事会主席决议的费用,用于登记提出的诉讼和请求以及中心提供的所有其他服务 |
2. | 2004年第(1)号地方令所规定的费用,在本条第(A)项所述行政会议决议获得通过后方可继续有效。 |
理事会主席应当发放可以向委员会主管人员支付的报酬制度。
中心的工作应在司法和行政部门自动化,以确保程序的简单性和对租赁纠纷的迅速裁决。
该部门应按照本法令,包括总部和财政,行政和技术支持履行其赋予的职权的方式提供中心所需的全部内容。
中心的财政资源包括:
1. | 支持部门决定中心部门的预算, |
2. | 由中心收取的行动,要求,交易和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和服务费用。 |
1. | 中心应当听取和决定在司法委员会授权在本法令生效之前解决业主与租户之间争端的所有诉讼和请求,除非他们被判决。 |
2. | 司法委员会全体解决业主与租户纠纷的雇员,在本法令生效之日起,不得损害其所拥有的权利,并将迪拜政府2006年第(27)号法律或人力资源管理视为修改后适用。 |
1. | 本法令将2009年关于自由区内的租金纠纷的第(15)号法令和与司法委员会有关的1993年第(2)号法令解除业主与租客之间的争议。 |
2. | 任何违反本法令规定的其他立法文本均被废除。 |
理事会主席应发布执行本法令规定所需的决议。
该法令公布在官方公报上,并在公布之日起六十天后生效。
穆罕默德·本·拉希德·阿勒马克图姆,
迪拜统治者
发布日期:2013年9月18日
对应于:13 Dhul Qada 1434H